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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说:结婚不一定是为了追求幸福,但离婚一定是。当夫妻双方不愿意继续生活在一起,分开对彼此来说都是一种解脱,可对于孩子来说,却是一种伤害。
为了弥补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,很多夫妻选择将共同财产留给孩子,例如房产。家住北京赵女士,在离婚的时候,就选择将房产留给女儿,可谁知,只因自己的一时疏忽,房子竟成为前夫的个人财产了。
赵女士与前夫孙先生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,一年后生下了女儿彤彤。女儿出生前,两人在北京某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,其中,孙先生出资90万元,赵女士出资110万元,房产登记在赵女士名下。
2013年11月,两人协议离婚。
两人在《离婚协议书》中约定:女儿归男方直接抚养;将位于北京市的房产赠予女儿彤彤所有,自彤彤满18周岁变更产权于彤彤名下,男方不得在抚养权和持有房本期间对该房屋进行租赁、买卖、转让居住、变更产权等行为,否则将视为对夫妻财产进行平均分配,并给予女方所卖房屋价钱二分之一的现金补偿。”
2016年5月,孙先生找到赵女士,称为了给女儿更好的未来,他想承包鱼塘挣钱,但资金不够,想和赵女士重新签协议,暂时将房屋更名过户到他名下,然后抵押贷款,筹集资金承包鱼塘。
赵女士考虑到孙先生有孩子的抚养权,当时自己又忙于工作,无暇照顾孩子,为了弥补孩子,就同意了孙先生的请求,重新签订了一份《协议书》,并进行了公证。
2019年,赵女士得知孙先生再婚生子后,对女儿并没有尽到应有的照顾,还时常有打骂行为,于是,赵女士起诉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。
也是那个时候,赵女士得知孙先生并没有抵押涉案房产,没有筹款承包鱼塘,而之前签订的协议,就是为了独吞房产。
赵女士认为孙先生的行为,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欺诈行为,愤恨之下,她将孙先生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《离婚协议书》中有关房产的约定有效,房子归女儿彤彤所有。
庭审中,孙先生提交了他们于2016年5月重新签订的《协议书》,内容为:“现我们双方对上述房产的权属及债务重新约定如下:一、登记在孙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的房产一处归孙先生个人所有,该房屋的过户费由孙先生负责偿还,与赵女士无关,赵女士对该房产不主张所有权。二、孙先生可自行决定该房产的处分方式,赵女士对此不作任何干涉……。”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该案的争议焦点为:赵女士和孙先生在约定将房屋赠与彤彤后,是否仍可以对房屋进行处分?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协议是否有效?
我国实行婚姻自由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夫妻二人离婚时,允许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终结双方的婚姻关系,并对双方的财产关系、子女抚养问题等进行一揽子解决,夫妻双方是离婚协议的主体,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,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协议单方进行变更、撤销。
该案中,赵女士和孙先生在《离婚协议中》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女儿彤彤后,直到两人签订第二份《协议书》,房屋并没有过户到彤彤名下,那么,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赵女士和孙先生两人,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,赵女士和孙先生仍有权经协商一致,对该财产进行处分。
另外,赵女士和孙先生双方达成的第二份《协议书》,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该协议同样合法有效。所以,在第二份协议有效的情况下,双方在第一份协议达成的约定内容,已被第二份协议变更,第一份协议相关约定就不再有效了。
最终,法院判决: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所以说,协议不能随便签订,尤其是涉及高额利益的协议。如果陈女士在签订《协议书》前,先咨询专业律师,协议条款能够再完善一下,可能这场官司就会迎来另外一个结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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